南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 号) 、《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管理仪器设备。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管理
第三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项目库。根据学校教务部、科研与学科建设部等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三年购置计划项目库,并按项目入库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额度滚动安排当年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条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制。用户单位(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科学性、必要性、先进性、适应性等方面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立项调研、效益预测、风险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的技术力量、使用管理能力、运行及维修维护经费的落实情况、支撑保障条件、使用场地及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由用户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进行立项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初审,然后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用户单位(部门)初审合格计划立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查重后,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再论证,论证通过后列入购置计划项目库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立项项目经审批后,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购置。
第七条
自行试制、研制、组装单价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非标产品,由用户单位(部门)申报计划并提出可行性论证(包括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成熟程度),经学校审批后实施。项目完成后,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账建卡,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到货一周内由用户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对该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查验外包装是否完好以及名称、规格、型号、国别和生产厂家等,无误后开箱验货,按合同和装箱单查验附(备)件是否相符。
第九条
常规检查完成后,由生产厂家(供货商)和用户单位(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一至两周后,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生产厂家(供货商)、用户单位(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南华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财务处报账、用户单位(部门)留存各一份。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现场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登记建账入库,并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负责监管、协调、使用效益考核;用户单位(部门)负责运行管理以及培训、操作使用、建档等日 常管理。
第十二条
明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用户单位(部门)应安排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系(室、研究院、所、中心等)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是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须经过培训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用户单位(部门)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培训或考核工作,培训或考核须有记录文件或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上墙公示;
2.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如实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本》,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3.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4.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5.有序、合理安排仪器设备开放使用预约,热情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服务;
6.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7.努力做好对校内和校外的使用服务工作等。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部门)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负责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1.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前期论证材料(可行性论证、审批报告等);
2.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自制协议);
3.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所有使用、说明资料;
5.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用户单位(部门)应充分挖掘已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潜能,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和开放共享。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用户单位(部门)应通过学校信息系统或上级共享平台等主动提供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管理。有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需求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通过学校信息系统或上级共享平台等向仪器设备所在用户单位(部门)的系(室、研究院、所、中心等)申请使用预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沓推诿,应按照“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及时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制。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收费标准执行;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收费;若无相关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征集用户单位(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拟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送学校财务处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收费和支出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激励机制。用户单位(部门)收取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中:20%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补充;80%由仪器设备所在用户单位(部门)支配,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仪器维护费、测试仪器设备配件购置、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及功能开发费、房产资源使用费、燃料动力费(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等)、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管理员专项培训费以及超工作量费用等,但超工作量费用不得超过所支配经费的20%。年度结余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规范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海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施监管与稽查,相关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海关的监管与稽查。对于违反海关监管与稽查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用户单位(部门)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并及时组织维修。对较大事故或单价40 万元及以上(含)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由用户单位(部门)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用户单位(部门)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处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用户单位(部门)每学年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把闲置不用或使用率极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予以调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特殊情况下需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须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并纳入用户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的用户单位(部门),学校将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使用效益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用户单位(部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对管理严重不善并造成国家财产浪费与损失的,学校将收回该大型仪器设备,重新进行调配;
2.对所在单位今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并减少对该单位的设备经费投入;
3.对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进行适当削减。第六章仪器设备损失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属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擅自处置、丢失或被盗等(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损失)认定为仪器设备损失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1.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或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用户单位(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
3.未经用户单位(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学校或者保管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4.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擅自处置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5.在机构和人员异动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6.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第三十条
实行仪器设备损失责任事故赔偿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金额:
1.损坏或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费用;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维修和零配件费用;
3.无法维修或无法直接计算仪器设备损失的,按以下折旧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其中,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按《南华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该台仪器设备账面净值的10%。
4.经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而未整改,因个人原因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失的,需按原价赔偿。
5.未按规定程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进行处置,需按原价赔偿,并追缴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由责任人进行相应赔偿,系多人造成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相应赔偿。
所有赔偿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从用户单位(部门)运行经费中先行扣缴,再由用户单位(部门)按责任大小,确定相应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赔偿金额后,提交学校财务处向相关责任人追缴赔偿金额。用户单位(部门)需将赔偿处理方案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确系按照指导手册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坏,在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和用户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证实后,可酌情减免赔偿或予以免赔。
第三十三条
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太久,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的不可预见性,在采取了预防措施后仍不能避免的损坏;
3.经保卫部门确认,防范措施到位且无保管人责任的被盗事故;
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毁损或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单价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自制产品以及软件、数据平台(系统)等无形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核涉密仪器设备、自制产品以及相关软件、数据平台(系统)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横向科研课题项目仪器设备、自制产品以及相关软件、数据平台(系统)等无形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