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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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9〕11号

南华大学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19年9月5日

南华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产、车辆、仪器设备、家具,独立建账的大型软件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固定资产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租赁、租借、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处置小组(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小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向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或在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授权资产处置部门,指在学校的授权或批准下,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或承担其中部分工作的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指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设备、家具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报损的资产),指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

1、凡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闲置(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退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范围内调剂;

2、凡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按学校确定的分工对其进行修复,重新使用;

3、凡需要拆卸、利用拟报废资产的配件修复上述资产的,必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视同新件予以登记造册(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出厂编号等),记录配件使用方向、并有用户签字认可,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代换下的废弃件及不再使用的拆机利用件必须交还设备家具管理部门回收残值、不得另外买卖,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交还用户,由用户申请报废等处置。

二、论证评估原则。

对单台件(套)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必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对单台件(套)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或批量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由资产处置小组组织专家评估;对单台件(套)4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3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处置需由资产处置小组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合理价值。

三、权限与程序原则。

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资产处置必须按申报、审核、评估、审批、处置的程序进行;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且具有市场竞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严禁私下授受、暗箱操作。

五、收支两条线原则。

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五条

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专项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准备申报资料,资产处置小组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第六条专项资产以外的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自主组织,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

一、单项账面价值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或一次性批量处置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单项账面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一次性批量处置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资产处置小组审批;

三、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批量处置原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由资产处置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处理。

第三章仪器设备处置程序

第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从南华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网提出处置申请,按要求填写所需处置标的详细信息,慎重填写报废、报损等原因,并打印带条形码的原始申请单,签署相关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用户自留底单以备查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准备相关资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召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现场察看,根据需要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报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结论或评估报告。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交由资产处置小组研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五、学校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由相应权限负责人审批,形成备案文件;超过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形成申报文件,由学校审核确认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资产处置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南华大学信息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原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处置;原值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竞争性报价的方式处置,参与处置的收购人按规定程序竞价,原则上价高者得。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并按要求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财务处负责资产核销。

第四章车辆资产处置

第八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报废和报损等。

第九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条

凡属使用公用经费购置的车辆,在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标准的,使用单位不再使用的,应交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确属闲置不能利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提出出售、出让、转让;凡属车辆经鉴定需要报废处置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报废申请,由资产处置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九、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评估鉴定报告。

第五章设备、家具及其它资产处置实施

第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凡尚未达到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或家具,构成闲置的,由使用人交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或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四条

凡没有达到正常报废年限即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由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人并提出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资产处置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文件执行,详见附表,上述没有涉及的设备、仪器遵从行业管理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作为资产独立登记的大型软件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需要处置的,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按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的,使用人在发现后即应立刻报案(校保卫处或辖地公安部门),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取得证明,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待责任查明后,由资产处置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包括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小组处置意见作资产变更登记和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如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行业规定实施报废。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管理

一、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理之前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清查造册,包括登记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规格、数量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走零部件。

二、部分报废仪器仍有使用价值,可降级使用,不能使用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家具管理办公室统一处理和销帐。

三、经检测维修后可以再利用的报废仪器设备优先在校内进行调拨。在校内无单位需要的情况下,作价处理。

四、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家具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清点和对帐,并同学校档案馆/校史馆沟通衔接确认有纪念意义的样机(件)在专用场馆予以留置,然后统一进行处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南华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资产清查或盘存过程中,发现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丢失,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由于仪器、设备等资产因工作需要被带离学校工作场所而发生被盗事件致使资产丢失,使用人或责任人能够说明原因,且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则由使用人或责任人区分责任大小按丢失资产原值的10-30%赔偿;不能提供证明的或因个人疏忽丢失的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但经学校批准的免除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定期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压实各校属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避免资产遗失、损坏瞒而不报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图书等其他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由授权资产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执行;没有制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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