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需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本单位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开展为前提。
第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党委、行政授权下,由经济管理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各资产使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占用资产的合法合规使用,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年末向经济管理领导小组上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情况。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出租出借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租金或占用费的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七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危险或影响学校秩序的活动,签订协议时,须在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出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的价格。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象应符合南华大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办理。
1.凡单个合同或同一批次的同一类合同约定的出租出借资产估算收益总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
(1)资产使用单位集体研究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2)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报送资产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3)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4)资产使用单位发布该资产出租出借信息,公开时间5天以上;
(5)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法律顾问室等单位进行公开议价,监察处进行检查监督;
(6)资产使用单位将议价结果公示3天以上;
(7)资产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签署合同,合同签署后7天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
2.凡单个合同或同一批次的同一类合同约定的出租出借资产估算收益总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资产使用单位需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招投标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按《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程序办理。合同签署后7天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应坚持资产使用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