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2009年03月27日 00:00 资产处 点击:[]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和完善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报废范围

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

(一)已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主要结构或部件已经严重磨损,大修后也不能恢复工作性能或无修理价值者;

(二)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或属国家规定的淘汰机型的;

(三)设备虽可修复,但一次大修费超过原价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四)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制为有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恶性事故,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

第二条 设备报废的申报审批程序

由使用单位填写“南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申报审核表”及“南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汇总表”,并交资产管理处。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设备精度、主要技术标准降低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不得笼统填报;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

单价在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万元以上(含万元)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以上设备报校长及省教委审批(压力容器与汽车的报废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报废设备的回收与处理

(一)未经处理的报废设备,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件,报废设备原则上按整机回收或原地待办;

(二)报废设备的残值,根据鉴定结果与市场行情,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统一作价处理。设备残值收入统一交校财务。设备残值收入的30%用于资产报废处理工作费用。

第四条 其它

(一)设备的报废及处理,原则上每单位每年只进行一次;

(二)设备正式报废后,报废清单返给财务、用户各一份。

(三)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华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暂行规定》(南华校政发[20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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