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30日 11:44  点击:[]

 

 

 

 

 

 

 

 

 

 

华政发202323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学校202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23626   

 

南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事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及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总体部署;

(二)审议或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讨论研究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

(四)研究部署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研究、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委授权下统筹、协调和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监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对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校清产核资工作

(五)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及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组织、推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六)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主体进行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国有资产信息上报

(八)接受国资委安排的其它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及相关资产管理;

(三)科研部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管理;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土地权属、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管理

(六)规划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学校门禁系统、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和校园治安巡逻用车管理;

(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构筑物、植物园林教室、食堂、水电气设施、公务车、经营性门店等管理

(九)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捐赠类资金和物资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网络设备设施、网络教育资源平台等管理;

(十二)档案馆/校史馆负责档案资料、陈列品贵重字画管理;

(十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

(十四)二级单位负责各自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五)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使用的各类低值易耗品、材料、燃料、药品等的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管制试剂。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制度建设

(二)承担归口管理资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组织开展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资产使用情况;

)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的材料准备工作

)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报送归口管理资产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账实相符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资产信息,办理新增资产信息登记、验收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损和报废资产申请;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的资产交接工作,及时办理资产信息更新

(六)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其他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  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资产管理工作。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置换、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规定配置标准;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配置科学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  学校资产采购工作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各单位按学校资产采购规定程序和财务批复预算安排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  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执行。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凡验收合格的资产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动资产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各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账表和相关信息,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资办提交校国资委审议各资产使用部门按要求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使用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数据信息、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集体决策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资产招租原则上应当事先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出租出借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由集体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校党委会或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并按规定报批。

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学校一般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应签订书面出借合同;如属临时借用,校外单位已向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借用函件的,可不另签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应税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上级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学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学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不得处置

三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房屋、公务用车以及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上级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备案或批复,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  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并认定责任。

第三十  学校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处置无形资产,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无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  资产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资产登记、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  学校依法依规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工作由校国资委统一部署,国资办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四十  学校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处置、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信息化要求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定期报告占有、使用、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状况作为编制学校预算、规划和作出相关决策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  各单位均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  国资委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资产信息登记,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国有资产的;

(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九)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涉及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国家涉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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